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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固定资产处置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出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三条 学校的资产是本校拥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而低于10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四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条 学校处置的固定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固定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进行资产处置:
(一)国家或教育部明确规定需淘汰的或不允许使用的资产。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或故障频发,经鉴定丧失使用功能价值,多次维修仍无法达到其基本性能指标的。
(三)盘亏、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原则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条 对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进行报废。对已达到使用年限尚可使用的固定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有调拨、报废两种,如需采用出让、出售、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处置,需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流程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说明申请处置的原因,并按规定进行鉴定、审核。
第十一条 对闲置、积压、淘汰和尚有使用价值的报废仪器设备、教学办公家具,应按照先调拨调剂后报废处置,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一)凡属拟调剂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须按要求填写《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送交资产管理处审批。
1、校内调剂资产,原则上按原值调拨,并办理固定资产转账手续。
2、向校外(含校内独立经营实体)调拨资产,实行有价调拨。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产估值,提出拟调拨处理价格。由校领导审批后交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二)凡属拟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填写《 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固定资产报废单》后按以下方式办理:
1、批量价值或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申请处置的项目,经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由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批量价值或单价2000元及以上2万元以下的申请处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报分管校领导初审后校领导校长审核,报校办公会审批。
3、批量价值或单价2万元及以上的申请处置的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技术人员鉴定后,经校办公会同意后,报学校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批复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会同财务处做好有关资产账目调整并备案。
第十三条 待处置的固定资产实物,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回收存放。回收前,使用单位必须保证其完整安全,严禁私自拆卸、变卖、丢弃。否则学校可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不予进行销账和回收处理。
第十四条 对拟处置的固定资产,如确因教学、科研或其他需求,需要留用相关零部件的,使用单位可向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留用。
第十五条 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实物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处置。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固定资产账目管理体系。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台账》《固定资产分处(二级学院)明细账》,建立《出入库登记清册》。
第十七条 建立对账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各处(二级学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账制度,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八条 账目每年对账一次,各处(二级学院)每学期对账一次,也可不定期与各使用单位核对账本,并督促、检查各部门资产使用情况,保证资产的完整性,从而保证总分类账户核算的正确性和账目登记的统一性。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验收及入账
第十九条 购置。全校固定资产的采购,统一归资产管理处管理,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各处(二级学院)在购置固定资产前,编制固定资产的购置计划,定期集中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学校领导审核。
第二十条验收。所有购置的固定资产,严格按出入库登记管理,对招标批量采购直接进入使用部门的财产,事后也必须完成出入库手续,资产管理处要监督检查使用和发放登记情况。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在填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和《学校固定资产出库单》时,所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准确,资产名称、规格型号一定要与产品说明书一致,学校总务处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入账。凡产权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都必须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入账、登记手续,不得账外滞留。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在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学校固定资产出库单》、发票和供货方提供的购置清单。各单位不按以上程序办事,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规范的,或购置价格明显过高时,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出入库手续和报销手续,擅自办理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所需材料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根据处置需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固定资产调拨单》、《7163银河主站线路检测正版固定资产报废单》、《学校固定资产入库单》、《学校固定资产出库单》;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的处置还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产权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毁损处理原则。
(一)因管理人员不遵守规章制度,工作失职造成损失的,按资产原值赔偿。
(二)因个人责任造成损失的,个人应承担全部赔偿。
(三)对毁损、丢失的固定资产,所在处(二级学院)须立即上报,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四)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处(二级学院)负责人的责任外,还要赔偿损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